第一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化工学院领导、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教师、学生要十分重视实验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院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重点实验室及实验中心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院长担任副组长,学院其他领导、石油天然气重点实验室、煤化工重点实验室及实验中心负责人为组员。
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对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开展实验的本科生、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做好技术保密工作等。
第三条
不断提高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前,由实验教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讲解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各实验室需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学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联查,建立检查记录。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实验室内消防器材的使用,消防器材要齐全,存放于醒目易取的位置,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第六条
使用三类危化品要严格按《实验中心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危化品需分类存放,使用剧毒等危化品,须经学院审批,三类危化品严禁在实验室存放过夜,其他类化学品于每学期期末需盘点清理。
第七条
高压容器、气瓶合理放置,易燃与助燃气瓶须分开放置,远离火源、热源,假期集中存放。
第八条
严格遵守用电规定。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不准乱接临时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在实验室内私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
第九条
实验室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管理人员离室时须认真检查门、窗、水、电、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者,将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触犯法律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认真做好“三废”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液、废渣不得随意丢弃,要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容器中,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再行排放。
新疆大学化工学院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