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二、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实验室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贮存、使用须严格按照“五双”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由学院统一购买,或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同意由使用人购买。购买、运送、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随用随购。
四、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应存在学院的专门库房内,必须具备安全防范设施。
五、易燃、易爆、强腐蚀性药品应分类贮存,不得混合存放。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库。
六、使用剧毒或强腐蚀性药品时,应配备防毒和防腐蚀的防护用品。如进行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时应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进行有危险性操作(如易燃、易爆、剧毒、有毒气体易扩散的操作)时,要事先做好各项排险抢险的准备工作和预防措施,操作时应有两个人以上进行。
八、贮气钢瓶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凡使用氢、氧、乙炔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的单位,钢瓶放置必须稳妥牢固,并远离火源、热源。检修钢瓶不要在室内进行。
九、实验室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任不落实的,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化学工程与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